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

主任:林修良

委员(按姓名笔画排列):

刘万武、汤晓雷、张斐、陈顺刚、柯于亮、潘胜祥

工作人员:朱建强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年9月29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0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城环工委”)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城环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领导下工作,对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城环工委由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主持工委日常工作。委员参与工委全面工作。

第四条 城环工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审议、讨论有关问题时,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五条  城环工委对口联系区人民政府的城建、城管、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保等部门。

第六条  城环工委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调查掌握宪法以及有关城建、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我区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调查掌握上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在我区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向常委会提出有关城建、环保方面议案的建议。

(四)拟定有关城建、环保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

(五)参与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城建、环保方面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并承担执法检查的筹备和组织、检查方案及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

(六)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城建、环保方面的视察、检查的筹备和组织工作,以及工作简报的编写。

(七)负责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关于城建、环保方面专项工作报告的意见收集汇总和修改意见的起草,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起草报告机关关于审议意见处理报告的意见草案,以及会后跟踪监督。

(八)负责起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城建、环保方面的督办函草案。

(九)负责承办与城建、环保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征集意见工作。

(十)办理城建、环保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十一)做好有关城建、环保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十二)围绕城建、环保方面的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十三)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城建、环保方面的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

(十四)加强同区人民政府对口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五)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城环工委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不定期举行,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同志和区人大代表参加。

为保证工委全体会议质量,在每次会前,将拟讨论的主要议题的文字材料提前10天送达委员。

第八条  城环工委的工作,必须以宪法、法律、法规为准则,委员应努力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推进我区城建环保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城环工委在工作中应积极与各专工委沟通情况,加强同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兄弟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城环工委的信息交流,不断充实、完善工委工作内容。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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