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经济委员会


主任委员:刘锦刚

副主任委员:黄  林

委   员(按姓名笔画排列):

石振华  江少斌   江  桥   徐  凯   郭天发

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人员  桂  彬

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3月22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的工作活动,加强制度建设,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大财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经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性工作机构,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委会领导,日常工作受主任会议及常委会分管领导指导。

第三条  财经委员会工作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党对经济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财经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有关财经方面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财经方面的议案;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及时组织审议,并按规定要求提出报告;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办理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议案的决定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检查财经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督促区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研究提出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五)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听取和审议全区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初步审查下一年度计划草案,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半年执行情况及国民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向常委会报告;听取和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及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审议经济工作的重大事项,对计划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听取工作汇报,提出审议意见;

(六)加强区级预算监督。听取和审议本年度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初步审查下一年度区级预算草案,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初步审查区级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初步审查区级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督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深化预算编制改革和完善预算支出制度;听取区级预算半年执行情况的汇报,必要时向常委会报告;

(七)督促区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同级审”和专项审计工作,听取和审议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受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听取区政府及有关重点部门单位关于上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汇报;

(八)听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财经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或调研,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九)开展财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理或参与办理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集意见工作;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财经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财经委员会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经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凡需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的重大问题以及财经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应当召开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集体议决,议决结果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由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财经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活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向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请假。对全年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能参加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委员,委员会将按程序予以通报或向常委会提出调整的建议。

提交财经委员会审议的文件,应当提前印发全体组成人员。

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须作会议记录。

第七条  财经委员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有关人员参加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第八条  财经委员会可以委员会名义向有关部门印发通知和信函,会议纪要,视察、检查、调查方案和报告,意见和建议,信息资料,工作计划、安排等文件。

第九  建立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制度,相互交流财经方面的重要情况、信息及意见。

第十条  加强与兄弟城区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学习考察活动。

第十一条  调查研究是财经委员会的基本工作方法。委员会每年初根据年度工作要点,确定若干调研课题组织调查研究,并及时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代表通报调查研究的成果。财经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按照委员会的部署进行调查研究外,还可根据常委会和委员会当年的工作要点自行选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第十二  财经委员会每年将根据工作需要,运用多种方式对组成人员、相关部门财经工作人员以及预算审查专家库成员进行培训,提高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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