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常发〔2019〕 号关于印发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2-11 14:00 来源: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 173次

东常发〔2019〕9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各专委,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各街工委: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已经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

2019年12月11日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2016年3月25日东西湖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1日在东西湖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东西湖区委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推进依法治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需要区人大常委会授权依法开展的重大改革举措;

(六)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调整方案;

(七)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上一年度决算;

(八)区人民政府通过举债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九)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上半年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情况;

(五)上一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区本级年度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

(七)区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八)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九)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的实施情况及生态底线区的调整方案;

(十一)涉及本区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十二)区人民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十三)区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推进公正司法情况;

(十四)区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

(十五)大型国际、国内活动的申办和筹备情况;

(十六)缔结或者注销与国内外市(区、县)的友好城市关系情况;

(十七)代表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形式提出。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

(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

(二)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四)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第七条  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按照下列程序提请审议:

(一)主任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委会审议、提出报告,也可以先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委会审议、提出报告,也可以先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第八条  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的统计数据、调研报告等资料;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需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当草拟决议、决定草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根据需要,提议案人或者报告人也可以提供有关决议、决定草案的文本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第九条  建立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沟通协调重大事项议题的提出、决议决定的审议表决和贯彻执行、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拟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建议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向社会公开。

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未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重大事项,需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送达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议案或者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也可以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调查、论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机构、组织进行补充论证和评估。

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和委托研究、咨询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由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的机关负责人到会作出说明或者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议案联名人推举其中一人向会议作出说明。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重点审查重大事项及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同时对其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区人大常委会自收到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议、决定;情形复杂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汇总整理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六  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当在常委会公报、新闻媒体、东西湖人大网等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本区各级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和执行。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决定生效后一年内或者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可以结合审议相关议题进行满意度测评。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跟踪督办,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对依法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越权作出决定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对有关重大事项不报告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对决议、决定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加强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1日起施行。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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