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大司法监督 提高法院工作水平
李秀伟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权力的体现,是最高层次最具权威的监督,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加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工作必将贯穿始终。
一、人大开展司法监督的法律依据和意义
人大司法监督是指各级人大监督司法机关行使权力,促使其公正高效地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确立了监督的权威性。人大在同级国家机关中的核心地位保证了它行使监督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集体行使司法监督权可以保证其监督的公正性;人大进行监督更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性,人大司法监督在保证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不言而喻。
二、人大司法监督的几种方式
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监督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有特色的做法和制度,主要有:
1、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作出相应决议,是人民代表参政议政,参与管理国家大事的集中体现。
2、执法检查。就是对法院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目的在于监督本级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3、工作评议和专项工作检查。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法院某一方面的工作进行集中评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对发现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批评和纠正。
4、抓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人大常委会对来信来访中属司法程序明显错误的,督促其纠正;对反映违纪行为的,将信件转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核实查处。
5、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代表对有关报告和议案中不理解或不了解的地方,要求报告单位和提出议案单位作出解释或补充说明,对被询问者是一种带督促性质的监督。
三、司法监督的完善途径
1、在完善司法监督时应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监督和党委领导的关系。只有自觉坚持和紧紧依靠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人大的司法监督职权才能得到不断强化,做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才有根本保证。
二是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我国现阶段存在着一系列阻碍司法公正的因素,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现象也没有杜绝,加强和完善对司法的监督就尤为重要。监督的目的在于保证司法的公平正义,因而,司法独立和对司法进行监督能够做到并行不悖,合法合理的司法监督可以为司法独立提供可靠保障。
三是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司法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关系。人大在开展司法监督工作中,应当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与检察法律监督的结合进一步推进司法监督。
2、从人大和法院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在人大与法院间建立良性的监督关系,需要从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对象两个方面共同努力。
(一)从人大角度来说,在监督过程中,人大可以把监督和支持有机结合起来,一是监督与支持司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审议工作报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组织代表旁听庭审、开展执法检查等方法,加强对司法权的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整改意见,但不作具体干涉,由司法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充分保障司法单位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二是监督与支持司法单位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相结合。人大通过召开会议、深入调研等途径,了解掌握司法单位在审判方式、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改革情况,集思广益,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帮助排除改革中的障碍,积极推动审判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监督与提供帮助相结合。人大对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尤其是在办案经费、装备建设、执行工作等方面的困难和障碍,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帮助解决,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四是监督与建立联系制度相结合。建立好联系制度,不局限于一年一度的人大例行地对法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根据法院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和特点,加强人大工作机构与法院的对口联系,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和信息。
(二)从法院的角度来说,法院应主动、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一是坚持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向人大汇报重大执法活动及办理大要案情况。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召开座谈会,征求、收集由人大代表提出的对司法人员的工作意见,及时整改。在人大代表中聘请执法监督员或陪审员,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或参加庭审等活动。二是坚持人大联系制度。不断加强与人大机关及人大代表的联系,配备专职人员从事联络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制度,使法、检两院与人大的联系制度化、规范化。此外,还可以通过由法院领导当面或书面向人大领导汇报、及时向人大领导送呈阅件、邀请视察法院工作等形式,不断加强联络沟通。三是坚持督办制度。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逐一登记、逐一列入院长督办事项,并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实践证明,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有效地监督,更有利于法院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更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作者系区八届人大代表、区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