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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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的途径

    张汉杰

        公正和效率是检察工作的主题,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强化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是检察机关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核心。

        一、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机制的定位及主体的确定

        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是检察机关内部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一些措施。它应包括对自侦案件立案前的初查、立案后的侦查、侦查后起诉、审判与执行全过程的监督;包括对普通刑事案件侦查、审查逮捕、起诉、审判和执行环节全过程的监督;同时要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和控告申诉案件办理情况的监督。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是检察机关对所办理的案件,从内部主动提起的评价质量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方式。属于检察业务工作综合评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联系性、制约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等特征。

        关于案件质量管理主体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应由政治部、纪检部门为主体;有人认为应由业务部门自行管理;有观点认为应设立专门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笔者认为,案件质量管理主体的定位,不能超越现行检察机关内部设置,否则就缺乏合法性。在检察机关内,案件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对案件质量的要求是不同的,影响和制约案件质量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因此,案件质量管理主体应当是一个多元化的复合体。专门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案件质量管理机制的核心。同时还应当包括:一是各办案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对本部门的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应当负主要责任,是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是控告申诉部门。控告申诉部门承担群众来访申诉等职责,要对信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或复查,对于涉检信访申诉案件情况掌握较全面,我们可以从当事人来访申诉,来分析自己的案件质量;三是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检察官办案是否存在违法以及工作作风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也是案件质量所要求的内容;四是政工部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目的,一方面是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也是考察检察官工作实绩。因此,政工部门也是案件质量管理的主体;五是档案管理部门。诉讼卷宗归档合格不合格,要由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管理的规定来监督。应当把诉讼卷宗归档情况,作为案件质量综合的管理内容。

        二、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的主要内容

        目前在检察机关运作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基本上是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为主管,以案件质量抽查为主的管理机制。这种单层级管理模式,将纪检、政工和各业务部门排除在管理者之外,各业务部门和办案干警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而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自身力量实际难以发挥全面管理功能,对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没有实质性的作用。笔者认为,完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除应完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自身内容外,还应将案件质量管理对象由部门转变为每个办案人员,管理主体由单一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扩展为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为主体、其他部门室密切配合、办案人员共同参与,做到管理手段、考核指标、考核方式统一的全面监督、全员参与的联动式、多角度、全方位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进而才能形成完整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达到案件质量规范化管理的目的。

        职能定位。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能进行再定位,明确监督的范围和内容,规范监督的程序。

        全面监督。扩大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于案件质量监管职能,赋予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办案人员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权,拥有对案件信息的查阅权、收集权、利用权,对本院案件质量进行集中统一地全面管理。

        全员参与。由原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单一监督管理转变为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为主体,其他部门室密切配合、办案人员共同参与的监督管理格局。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如办案流程管理、办案时限警示、法律文书检查评比、定期上报案件质量信息等工作;办案人员有义务按照规定程序将自己的案件信息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报送,同时有权利监督案件信息的真实性及其信息结果的正确利用。

        全员考核。实行全员考核和全员建档。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要配合政工、纪检部门,对每个办案人员建立案件质量档案,根据案件质量标准和质量评估体系要求,逐项规定基本指标和基本分数并量化打分。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统一管理,作为对其工作绩效评价的依据。

        信息畅通。案件质量管理主体能够顺利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案件信息。同时,案件质量管理主体汇总后经过分析的信息能够及时向业务部门、办案人员反馈,便于业务部门和办案人员及时改进案件质量。

        三、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的途径

        1、完善案件质量评价机制。健全评价组织,改进评价方式。将检查重心从结案后对案件质量的集中检查转向事前、事中对案件质量的动态跟踪监督;建立从业务部门到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再到检察委员会的三级评价机构。

        一是制定《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案件流程规范》、《案件质量标准》、《案件质量评价标准》,对各个诉讼环节工作,在时限、质量等方面应达到的标准作出具体要求,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程序等指标细化分解。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对各业务部门和每个检察官的案件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和经常性考核制度,形成一个对检察官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结果。对案件办理情况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动态监督。改变以往事后检查监督的滞后性做法,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动态监督管理。

        二是以业务部门为主,开展案件质量自查。业务部门主要要把好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三个关口:一要注意规范程序;二要注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三要注意规范案卷宗装订质量。

        三是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政工、纪检、控告申诉部门为主,对案件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实行案件质量检查情况通报制度,监督业务部门进行整改,督促业务部门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是发挥检察委员会宏观指导职能,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整改意见,努力使本院范围内适用法律的相对统一。

        2、完善案件质量监督纠错机制,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有机结合。

        一是实行案件检查讲评制度。各业务部门要对平时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讲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检查中发现某类比较集中的问题应派专人到业务部门进行讲评,要求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检验整改效果。

        二是实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一些共性或突出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必要的整改措施或建议。

        3、建立全面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全面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至少应包括检察官职业业绩、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部分。其中职业业绩应当包括案件质量、数量、效率、效果。建立全面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要以案件质量为基础,确保对检察官的业绩评价科学、客观、公正。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应通过检察官案件质量实绩来体现,应当建立检察官案件质量档案,将结案数量、质量、效果等指标纳入案件质量业绩考核。将检察官案件质量档案,作为检察官业绩评价和岗位考核的依据,作为职级晋升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4、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发挥现代技术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优势作用。进一步开发局域网等先进的信息化网络设备的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使案件质量实行微机化监督管理,提高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和管理的科技含量,提高管理效率和实际效果。

        一是要严格案件相关信息的录入。将相关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输入微机,确保案件流程信息和运算数据的自动即时生成,实现对案件质量和效率的自动化动态管理。

        二是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管理软件。

        三是根据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和评估的重点,积极开发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的相关软件,实行数字化监督管理。

                  

     

                  (作者系区八届人大代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0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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