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的思考
      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视察,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基本形式。代表法规定,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因此,视察既是对同级“一府两院”或区域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总结,同时,也是指出问题,提出建议,督促问题解决和落实的过程。要提高视察工作的实效,就要着力把工作中的成功经验挖掘出来,把存在的问题找准,把督促解决问题做到位,当好“观察员、评论员、监督员”。
      采取三种形式,当好“观察员”。现实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纷繁多样,各行各业的工作性质迥然不同,人们的思想思维差异较大。如果对所有的工作采取同一种模式的视察方式,效果就会打折扣。要实现视察实效的最大化,必须具有针对性,因事而宜,采取不同的视察方式。一是开展总结性视察。主要是对突击性、阶段性工作开展的视察活动。如农田水利、植树造林、重要基础建设项目等,可以在政府工作结束时,总结性地掌握和了解工作的实际效果。二是开展连续性视察。主要是针对中长期的重大建设项目和关系民生的社会发展工作开展的视察活动。如农村家园建设、社会就业与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环保、教育等,这些既有可能在建设和工作中出现与规划和形势发展不相适宜的地方,需要作出更改与调整。作为具体工作的“旁观者”,对问题看得更清楚,其意见和建议更有利于政府部门改进工作,促进工作的健康发展。三是开展无陪伴视察。在现实工作中,视察活动都是与被视察单位确定的线路图进行,这无可非议。但对有些工作而言,则达不到视察的效果。如经营性网吧的管理、市容市貌等人为可以临时控制的工作。类似这些工作可以无需通知政府主管部门,有组织地开展视察活动。采取这种方式,并不是不相信主管部门,而是了解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情况,更清楚地知晓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促使政府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以解决。
      消除三种观念,当好“评论员”。要成为人民的意志的忠实“代言人”,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履行代表职务,必须清除一些思想障碍。一是要清除“对立观”。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视察中,提出问题,不是否认工作,而是为了改进工作。有些代表对政府工作的评价存在着充分总结成绩,轻描存在的问题,有时甚至回避问题。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是思想上认为问题说多了,说尖锐了,是故意找茬子,过不去,或怕伤感情、掉面子。二是要清除“无用观”。特别是部分基层工作的代表认为,自己是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说话没有份量,说了也是白说。产生这一观点的主要原因是把代表职务与工作没有区别开来,是对代表职务认识的欠缺。代表职务没有高低之分,更没有“干部”和“群众”之分。三是消除“荣誉观”。无论是“一府两院”还是人大代表,在视察中,都要克服只看花,不看刺,只说好的,不说差的,回避问题,掩盖矛盾。事实上,视察这一工作制度的设定,是同一个目标上的两种不同方式,都是为了改进工作促进发展。只有消除这三种观念,才能把监督和支持融为一体,共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落实三项措施,当好“监督员”。一是督促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以及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是代表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站在全局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的,凝聚着代表的辛勤劳动和心智,提议案和建议和办理议案和建议,这是人民代表心系人民,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具体体现。认真督促议案的办理和落实,既是民意所需,也是职责所在,要切实把法律赋予的权力用好。现实工作中确实存在这种现象,提议案和建议认认真真,但在对办理结果给出评价的时候又过不了熟人关、面子关。二是闭会期间代表小组开展视察和检查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同样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代表职务的非专职性,使代表的活动时间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要确保每次活动能解决一个问题,如果对活动中的意见不予重视,势必导致代表活动成为形式,走了过场。三是要建立书面的《意见书》制度。视察活动是短暂的,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周期性的工作过程。对区域性的工作提出意见书,并督促解决落实,有利于提高代表视察工作的实效。



                 刘敢生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200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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