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21:22 来源: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1416次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0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并制订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第五条 凡纳入《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六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均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结果作为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评估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第六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以及其他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紧急情形,且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批准,可以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评估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中对未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原因予以说明。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协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的行政监察。

  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过程中,应当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风险评估,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作出机关、实施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权限;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内容和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合理性评估。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是否符合大多数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是否兼顾利益相关人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会给利益相关人带来过重经济负担、造成生产生活过多不便;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三)可行性评估。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是否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会影响生态环境,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分析,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利益相关人的接受程度,是否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

  (四)可控性评估。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是否会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题;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可以自行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提供相应保障。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人参与风险评估。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对象、标准、步骤、方法、时限要求等内容;

  (二)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充分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或者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社会反映和征求意见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深入研究,详细查找风险点,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研判;

  (四)针对分析论证情况,确定风险等级;

  (五)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六)根据风险评估分析论证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在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前,应当征求市维稳、信访、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安监等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后,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

  (一)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并难以疏导,存在较大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社会公众能够理解支持,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市维稳、公安、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公共安全、财政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等级具体划分标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过程;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结果;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结论;

  (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八)其他应当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内容。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由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集体研究审定,审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形终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或者暂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调整决策方案,采取相应化解风险的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中风险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暂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低风险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继续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进行、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新港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

市委办公厅,武汉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

各新闻单位,各部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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